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8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834號原告 陳文棋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年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裁字第18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108年度年訴字第8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張國勳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