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0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8號原告 洪美娟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表人 郭曉蓉 (分署長)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部分,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張國勳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