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信實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99年7月5日│87,000元│QA0000000│││ 司謝思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