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孫**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債務人 孫傳英 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查孫傳英為被繼承人孫**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
孫**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孫**之全體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孫傳英之債權無法執行受
償,而影響聲請人之權益,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分割繼承,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對孫傳英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又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7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
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