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碧雲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