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碧雲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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