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文具保人陳素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素芬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而經具保人陳素芬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2年5月1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889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由受刑人黃建文本人於102年4月22日簽收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聲請人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102年5月1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即戶籍地「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因不獲會晤本人,而於102年4月22日由同居人即受刑人黃建文收受合法送達,惟被告傳、拘未到,具保人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送達證書等資料可查,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陳素芬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