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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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宗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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