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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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5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年度訴字第1037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一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