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張唐維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謝依芸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到
被 告 張唐維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張唐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