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張唐維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謝依芸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到
  被     告 張唐維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張唐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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