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經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6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