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職務報告一張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