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4號聲請人 邱旻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月婷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聲請狀內並未記載提示之年月日)。
㈡請釋明本件利息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依據,併提出約定之證明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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