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原告對被告丙○○所提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甲○○所涉之竊盜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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