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條約定,已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對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此屬不可補正之事項,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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