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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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時五分許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甲字第○○○一一三九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相字第一二一號相驗卷核閱無訛。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