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秩字第一九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警三分刑字第○九三○○○○五○七號移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九時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號二樓。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九時五十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二樓。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巫祥昌 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又被移送人於前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九時十分許,先在新竹市○○街○○○號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對證人即男客巫祥昌招攬而拉客之低度行為業為上開意圖得利與人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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