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周宛瑩法官洪乙心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