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2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
李進成 律師 林彥苹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四十二頁關於得上訴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為「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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