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6月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7號判決及96年度聲減字第1959號裁定應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徒刑,而於97年6月19日發交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97年6月18日97年執助丙字第230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甲○○之羈押應自97年6月19日起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