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09號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被 告 旭彬 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己○○
被 告 理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
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九年十月七
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續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