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黃石心 之繼承人)等七人間
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9,000元,聲請人主
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為4平方公尺,則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116,000元(計算式:29,000×4=116,000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