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