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672號債權人 謝元 債務人 呂宸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宸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務人為呂宸萌,所提出之本票發票人係案外人 張文俊 ,而非債務人呂宸萌,按諸首揭規定,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