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憲
羅文杰上一人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敬憲、羅文杰等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