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 律師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八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