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繆孟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0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繆孟達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列關於「繆孟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繆孟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7月、8月(減為4月)、6月(減為3月)確定後,再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甫於民國98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增列被告繆孟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所為有罪之陳述作為本案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繆孟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7月、8月(減為4月)、6月(減為3月)確定後,再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甫於98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7077號被告繆孟達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4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繆孟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9年11月1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縣大甲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大甲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8時許,途經該路段與鎮○街○○路口,其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應遵守行車速限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 林煥恩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對向途經上開交岔路口而左轉,繆孟達貿然以時速70、80公里直行,其機車不慎擦撞林煥恩之機車,致林煥恩人車倒地,造成林煥恩受有右手食指挫傷、右大腿及小腿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另行不起訴處分)。繆孟達見狀並未為救治之行為,亦未留下其年籍電話等基本資料,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搭乘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所騎乘之機車離開現場。嗣經警依據遺留現場之上開重機車,循線查獲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林煥恩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編號│證物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繆孟達之供述。│其肇事後,未為救治行為││││,亦未留下基本資料,即││││搭乘友人之機車離開現場││││。│├──┼───────────┼───────────┤│2│證人即告訴人林煥恩於警│遭繆孟達擦撞及繆孟達肇│││詢及偵訊之證述。│事逃逸等情。│├──┼───────────┼───────────┤│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事發現場氣候、路況、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誌及車輛相關位置、車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狀況。│││(一)及(二)、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4│李綜合醫院出具之林煥恩│林煥恩受有如犯罪事實欄│││診斷證明書。│所述之傷害。│├──┼───────────┼───────────┤│5│車輛詳細資料查詢表。│繆孟達係車牌號碼000-00││││3號重型機車之車主。│├──┼───────────┼───────────┤│6│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肇事者騎乘上開車牌號碼│││逸追查表。│JAZ-943號重型機車肇事││││後逃逸之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被告甫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檢察官許景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志賢(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