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所犯上開之罪於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前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判決所適用之修正前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