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審酌其涉案情節,認如能提供相當擔保,則無羈押必要,經諭知准予交保新臺幣(下同)6萬元,惟因覓保無著,認有羈押之必要,為此裁定收押被告甲○○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其涉案情節,認被告甲○○倘能提出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審理期日到庭,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