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他字第4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拾捌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而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83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核閱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結晶體2包經以試劑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18.2公克),有永和分局查獲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予以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