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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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6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 吳志浩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3月3日起至111年3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92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8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本件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7年11月21日止,尚欠本金共376,49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綜合歸戶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債權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票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一小段│2│建│257.00│10000分之305│├──┼───┼────┼───┼───┼──┼─┼────┼──────┤│002│台南市○○○區○○○段│一小段│3│建│147.00│10000分之30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8層樓房│66│66│平│鋼筋│1.│平│全│││9│青年路49號4│西區清水│鋼筋混凝│.8│.8│方│混凝│50│方│││││樓之1│段一小段│土造│6│6│公│土造││公││││││2、3地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清水段一小段13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