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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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零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0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71克;驗餘淨重0.170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予以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該公司112年2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106)存卷可按(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9號卷第157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宗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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