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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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16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鄧介榮 被告 王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戊○○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0,80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22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戊○○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8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戊○○於民國110年7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
款,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2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計付。如未依約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自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加計每期固定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70,809元本息及違約金900元未予清償,而戊○○已於110年9月23日死亡,被告為戊○○之繼承人,自應繼承戊○○所負之債務,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戊○○已死亡,訴外人即戊○○之配偶丙○○、戊○○之父乙○○、戊○○之母甲○○○、戊○○之弟丁○○均已死亡;戊○○之子 林旭峰 、 林岳盟 、戊○○之妹 王木蘭 已分別聲請拋棄繼承,因此被告應為戊○○之惟一繼承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戊○○之繼承系統表、被告之戶籍謄本、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10月14日高少宗家司旋110年度司繼字第4754號、110年11月8日高少宗家司旋110年度司繼字第5265號公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戊○○、乙○○、甲○○○、丙○○、丁○○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足認被告應為戊○○之唯一繼承人,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戊○○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其所遺債務。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70,809元,及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22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等節,有原告提出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影本、放款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證,足堪認定屬實。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