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基簡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戊○○
丙○○乙○○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中被告丁○○住基隆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