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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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志宏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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