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再審聲請辭去其職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簡聲字第四一號聲請人 謝智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 章心禾章心佛 間聲請監護宣告再審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依再抗告人章心禾聲請,以本院一○三年度台簡聲字第三○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章心禾與章心佛間聲請監護宣告再審事件章心禾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本院未事先詢問其意願,亦未告知案情大要,且告知律師酬金於結案經向本院聲請裁定後再向當事人請求,未顧及其與當事人不認識及不瞭解本案案情,恐無力負荷為由,聲請辭去其職務。惟聲請人上述所陳,均非正當理由,與上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尚難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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