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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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聲請人 佟大 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佟家驥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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