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五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本件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