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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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畢克 (OscarChristianMariaJoZef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王歧正 律師上列聲明人與 于靜文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七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畢克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魏畢克,有高雄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魏畢克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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