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 鄔淑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鄔淑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陳述再審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劉介民法官李英勇法官周政達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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