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1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10月8日起至127年10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2年10月15日邀同第三人陳炳
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原至104年10月15日止,後延長至110年10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8年1月20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1,518,0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變更借款期限增補約定書影本1件、同意書影本1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43-3│建│92.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34│台南市南區德│台南市南│2層樓房│54│54│10│平│全部│││00│興路177巷32│區桶盤淺│加強磚造│.1│.1│8.│方│││││號│段443-3││0│0│20│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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