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