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月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月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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