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債權人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嘉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麒田教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是否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如
為非法人團體,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應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