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更㈠字第2號受判決人即聲請人 林秀琴 上列受判決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一號確定判決對於被告林秀琴科處之有期徒刑壹年,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而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判決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1年度上訴字第1651號)聲請再審(第一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
9號),業經本院於94年2月25日裁定開始再審。茲本院認原確定判決對於受判決人科處之有期徒刑壹年,以停止執行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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