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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