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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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 陳劉 滿月訴訟代理人 陳壽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莊秋菊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4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392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案繳費查詢清單答詢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詠昕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訴 字第 251 號裁定(112.06.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壢司簡調 字第 15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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