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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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他卷70-71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