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邱靖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蘭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5,46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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