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52號原告 陳雅珊 被告 邱智勇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智勇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75號為不受理判決,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