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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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泰昌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冠穎